微信群“踢人”属于什么行为?法院裁定来了。据法治日报,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踢出了群聊。被踢出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徐某不服,于是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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